南通大学教职工广场舞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本协会定名为南通大学教职工广场舞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协会宗旨
本会旨在丰富南通大学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提升教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教职工之间的交流与团结,推动广场舞运动的普及与发展。
第三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南通大学教职工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四条 本会活动范围
本会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广场舞训练、比赛、表演,开展广场舞文化交流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组织机构设置
本会设立理事长一名,副会长一名。
第六条 理事长职责
理事长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负责日常事务和会议记录。
第七条 会员大会职责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凡南通大学教职工,热爱广场舞,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申请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审核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声誉,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 财务监督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章程修改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10名及以上会员提议,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终止条件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长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七条 终止程序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通大学工会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财产处理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