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学校事业不断发展,使教职工进修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进修类型
(一)学历(学位)进修: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
(二)岗位培训:因工作需要安排的课程进修、国内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进驻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
(三)其他培训:由校内外组织的其他业务培训。
二、进修计划
(一)进修分脱产、半脱产和不脱产三种形式。凡脱产、半脱产形式及由学校支付有关费用的进修均须纳入学校教职工进修计划。
(二)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直属单位必须根据本部门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认真制订本部门教职工进修计划。进修计划须明确进修对象、进修类型、进修内容、进修形式等。每年六月中旬,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直属单位将下一年度进修计划报人事处审核。
(三)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直属单位及进修人员应服从学校的进修计划,认真落实和完成进修任务。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直属单位及进修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计划。
(四)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直属单位年度人员进修比例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三、进修原则
(一)学历(学位)进修
1.申请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其报考专业或研究方向原则上应符合本岗位工作性质,符合学科建设需要。学院、重点实验室等教职工跨学科(专业)申请学历(学位)进修,若遇学科(专业)不属人员所在学院部门,须征得原学院部门和拟调入部门的同意,从进修开始起,进修人员由调入学院部门管理。
2.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报考国家统配研究生,须按聘用合同有关规定办理违约手续后方可办理进修的有关手续。
(二)岗位培训及其他培训
1.对人员提出的岗位培训及其他培训申请,由所在学院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进修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学院部门在进修计划内安排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及其他培训。
2.课程进修按《南通大学教师课程进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3.国内访问学者:(1)申请条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来本校工作满三年,且有省(部)级在研课题;(2)实行目标合同管理(以完成科研论文和获得科研项目为主要指标)(3)访学时间不超过一年。
4.博士后:实行目标合同管理(以完成科研论文和获得科研项目为主要指标)。
(三)优先原则
1.优先考虑专任教师的进修申请。
2.优先考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授权学科、支撑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负责人、优秀骨干教师的进修申请。
3.优先考虑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省级品牌专业及建设点、省级特色专业及建设点、省级重点学科、省级基地或平台学术骨干的进修申请。
4.优先考虑紧缺专业、新建专业教师的进修申请。
5.优先考虑报考国外知名高校、国内的“985”及“211”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博士学位人员的申请。
四、进修经费
(一)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的学制期内,可报支不超过培养费和住宿费的三分之二,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攻读各类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学位者,学校不承担其培养费用。
(三)课程进修、国内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等的培训费用,由学校支付。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者,学校不资助费用。
(四)进修的书本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个人支付。
(五)由于个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进修任务,个人须向学校赔偿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五、进修管理
(一)进修人员须与学校、所在二级单位签订相应的进修协议,实行合同契约管理。协议内容包括进修完成目标、进修时间、回校服务期、进修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未签订三方协议者,学校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及资助经费。
(二)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的人员,进修期间享有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高级访问学者及博士后进修人员进修期间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等,工资之外的福利待遇根据完成岗位情况及履行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情况等予以发放。
(三)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人员,可享受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同时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15000元。
(四)人员进修期间,均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
(五)不能按期毕业需延期的人员,须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部门和进修学校签署意见。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攻读博士学位延长不超过两年。
(六)人员在进修期间提出辞职、调动申请,一般不予以批准。若辞职、调动,须按签订的进修协议向学校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人员进修结束后未回学校工作,须按签订的进修协议向学校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人员完成进修任务回校工作,其服务期为:博士五年,其他类型的为进修起讫时间的两倍。进修后的服务期与进修前未完成的合同服务期累加。
六、进修手续
(一)个人填报标准格式的进修申请书一式三份交所在学院(系、室、所)、部门、直属单位,由学院(系、室、所)、部门、直属单位确定进修人员名单,汇总后报人事处。凡涉及科级及以上干部申请进修的,由人事处汇总后报组织部初审,其余人员由人事处初审。人事处将初审结果报分管校长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
(二)脱产、半脱产进修人员录取后,须与所在学院部门进行工作交接,到人事处办理进修离岗手续,所在学院部门应在考勤表上注明。
(三)教职工脱产、半脱产进修期间应与所在学院部门保持联系,每学期向所在学院部门领导汇报进修情况至少一次。
(四)人员进修结束后或中途回校工作,应将进修结束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所在部门出具的回校工作证明材料交给人事处,办理重返岗位等有关手续。
七、其他
(一)未列入进修计划、未经批准擅自报考并被录取的人员,学校一律不予办理任何离校手续,扣发当年全部岗位津贴,同时向该人员索赔违约费用,并视情况给予处分或除名。
(二)出国(境)进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组织部门安排的干部培训不在此暂行规定执行的范围之内。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开始进修的人员适用本规定。对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进行的各类进修,按原签订的有关进修协议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